“禁购令”让导游谈购色变

2013-10-31 08:47:43 新闻资讯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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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夸张地说,导游购物回扣以前是旅游市场中“不是秘密的秘密”,而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则无疑是对这条潜规则宣判“死刑”。作为受此规定影响最大的群体,这个国庆导游带团感受如何?让我们听听导游们的心里话。

购物环节多改为自由活动

“这是我《旅游法》 正式实施后首次带团,变化很大,感受颇多。”昨天,记者联系上刚刚结束带团的苏州本地导游周震,他告诉记者,自己平时主要带华东团,这种类型的旅游团主要由来自北京、山东等北方城市的游客组成,一般都是前往苏、锡、常、宁、沪等地游玩,行程多为5至7天,“过去的华东团,每个城市都会有一到两个购物点,现在已经全部取消了,所以这次带团的主要任务就是前往各个城市的旅游景点,而原先的购物环节大多变成了自由活动。因为购物点有时候并不和景区在一起,所以取消购物点也减少了很多乘车时间,行程也没有原来那么赶了。”

虽然带团轻松了,不过周震坦言,没了购物提成后,大家的积极性也受到了不小打击,“毕竟《旅游法》 才刚刚开始,各方面都需要磨合。”

对于购物提成,康辉旅游公司的工作人员沈敏则更加直言不讳,“过去,对于带华东团的导游来说,公司给予的固定收入是非常少的,他们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旅游团的消费能力。而团队的消费能力则取决于导游的个人综合能力,包括他们的服务是否能让游客满意,是否能让游客花钱买了东西又得了实惠等等。”沈敏还表示,对于出境导游来说,购物提成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为以前的出境游团费很低,常常连成本都不够,游客的飞机票和住宿费用都需要旅行社贴钱,想要盈利只能靠游客购物返还,“现在购物提成没了,只有旅行社给的固定收益,没有了更多的期望值,导游带团的积极性当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面对购物类询问三缄其口

“为了保险起见,现在游客问哪里可以买水,我们也不作回答。”记者随后联系到主要负责带团出境的导游龚伟华,对于购物类询问,他坚持“沉默是金”,“我们导游圈子里现在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说是前两天有个导游在机场集合时告诉游客在哪里购买化妆品比较便宜,被执法人员听到觉得有诱导游客之嫌,于是这名导游就被带走了。”

龚伟华告诉记者:“《旅游法》 刚刚实施,正是最敏感的时候,大家都怕不小心犯法了被当‘典型’。而且一旦我们出事了还会殃及旅行社,所以公司里也一直提醒我们要谨慎言行、小心雷区。”

导游告诉游客去哪买东西,就被认为是有诱导消费之嫌,如果这是真的,这样的执法尺度是否合适?就这一问题,昨天记者咨询了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赞。他认为,这样的执法尺度不能说不合法,但也不能说合理,“一部新的法律出台,往往定义的是原则性的东西。在执行之初,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法律的适用者,都处于一个适应阶段。对于执法者来说,往往会从严执法,以达到‘杀鸡给猴看’ 的目的,与此同时,对于法律的适用者来说,由于害怕受罚,往往会矫枉过正,‘连哪里能买水也不敢说’ 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作为导游来说,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就是为游客提供服务,这种告知也应属服务的范围之内。如果这种行为也要从严处罚,那么导游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禁止强制购物≠禁止购物

《旅游法》 的实施多少让导游有些担惊受怕,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周永博对此表示,在《旅游法》 没有更多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导游确实处在一个比较被动的地位,“《旅游法》在保护旅游者权益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规定; 与之相比,《旅游法》 并未将导游与旅游经营者进行严格区分,法条中对导游的正当权益未加界定。从这个方面来说,随着《旅游法》 贯彻实施,旧的利益形成机制被打破,导游的利益空间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被大幅压缩。”

周永博说,近年来,旅游市场反复涌现“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等不良现象。为打破不正常的利益形成机制,《旅游法》 第一条即明确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旅游法》 是将旅游者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其监管目标是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最终落脚点是旅游者权益保护。”

那么,如何才能使导游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呢?周永博认为,首先可以从提升一线导游收入入手,加强对导游权益的保障,“要借新法实施的东风,在业界推动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格局,重新平衡景区、旅行社、导游之间的利益分配,在新法框架内,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旅游购物是游客体验的一部分是必须尊重的客观现实,“禁止‘强制购物’ 并不等于禁止‘旅游购物’,只有通过出台《旅游法》 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旅游合同订立环节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方可避免导游面对游客购物‘荐与不荐’ 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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